强制法读后感
花了一早上的时间把《行政强制法(草案)》看完,该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1999年的酝酿开始,经过了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再到2011年6月的五次审议,历经12年最终得以出台,可见其中过程有多纠结。根据《立法法》规定,搁置两年未再审议或付诸表决的法律案,将被终止。草案多次是在将被停止审议的关键点上又以再次提请审议的方式得以“激活”式延续、不致被废。主因还是各种权利之间的博弈,尺寸的拿捏,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寻找利益的平衡点。限制公权保护私权本来就是行政法的作用。对于公权法无规定即禁止,对于私权则法无禁止即可行。政府更应该做到“严于律己,宽于律人”。
近年来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大,进而导致对私权空间的不断压缩,在一系列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受到损害之事屡见不鲜,《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执行做出各种限制,例如: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这主要是针对最近出现的一系列强拆事件,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有漏洞就堵哪,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强拆也不仅仅这么几个手段,规定不得晚上执行,难道白天就可以了?把人骗走了,把房子拆了,等人回来一看就剩一废墟,给点补偿就算完事了,这算违法么?况且背后还有一个但书。这个“但是”是个大学问,只要相关法条中出现这个但书,你就得注意了,几乎关于权利限制的都有一条但是,不是紧急情况就可以怎么怎么,就是法律另有规定。对于被执行者总是适用紧急情况,对于执行者总是适用法律另有规定。规定紧急情况可当场执行的,24小时内必须向负责人报告,但没有说不报告怎么样。即使你报告了,伤害已然造成,就好比东西已经过户了你再去打申请有用么?
第41条说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这个市场价是什么时候的市场价却没有规定,是决定时还是执行后的市场价?这中间差异甚大。在很多拆迁补偿中,规定的补偿款的.标准都是不低于拆迁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而执行往往在很久之后,这中间的差价让很多被拆迁者都不能接受,所以才有那么多所谓的“钉子户”。比如08年决定征地的,但是10年才实施,赔偿金就是以08年类似房屋的房价为标准。尤其在如今房价飞涨的情况下,中间的差价不是一点半点,容易造成很多负面情绪。为何有如此多访民,细节处决定成败。
有人评价说新法案看上去很美,我不懂这看上去哪里美了?总共70来条的法案,只有最后10条是涉及法律责任,其中有大部分是关于金融机构的责任,而涉及行政机关的责任仅占4条,多半是无关痛痒的说两句处分,至于怎么处分概不涉及。反正对外给你一交代,内部的事咱内部了。
规定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赔偿或者补偿,问题是这赔补的你是否真的拿的到?你拿判决当欠条找政府要钱,羊毛出在羊身上,别忘了人可是你“妈”,他的是他的,你的还是他的,不小心还得烙的个“不孝”的罪名。司法不独立,公正就无从谈起。即使法院判你赢了,关键问题是如何执行,由谁来保障?由谁来监督?法院不敢得罪政府,最终受害的还是百姓。
由《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效果就可以想象《行政强制法》的将来,有句话叫你无法叫醒装睡的人,希望这个《行政强制法》不仅仅只是梦话而已。古云: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之风,必偃。我觉得改为:公民之权,风也,政府之权,草也,草尚之风,必偃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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