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证明书
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范围为:列入税则号列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挂车、半挂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除外)。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进口的车辆,一律不予签发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他相关部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证明》。具体事项请咨询监管通关处非贸管理科。
2.
业务概述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为满足进出口公司及企事业单位的不同需要,海关对已实际监管进口的货物事后开具的证明文书。
海关签发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如因故丢失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补发手续,但对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之日两年以前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一律不予补发。
办事依据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关于明确对进口车辆遗失〈货物进口证明书〉补发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放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办事程序
第1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的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并递交
(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并说明《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盛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第2步:现场海关核实后,手工填制《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联系单》和《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批单》并制作关封。
第3步: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联系单关封递交上海海关法规处,办理有关补发手续。 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并说明《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盛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办事对象义务
1.需向现场海关交验材料:
(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并说明《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盛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2.需向法规处交验材料:
(1)《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联系单》和《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批单》关封;
(2)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并写清《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3)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许可证、配额证、进口报关单、查验记录、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4)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5)在盛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6)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办事机构义务
1.现场海关经审核企业递交有关材料,并核对归档资料后,手工填制《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联系单》和《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批单》并制作关封;
2.上海海关法规处经审核有关随附资料,并审核同意后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法规处;各现场海关
办事时限
自收到总署通知下达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领榷货物进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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