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唐某在劳动合同约定期内辞职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唐某支付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补偿金200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将毕业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唐某招收
为飞行学员,2004年12月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若唐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年内提出辞职,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00万元,若签订合同之日起20年后提出辞职,则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00万元。在合同存续期间,经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安排,唐某曾在国内外模拟机训练基地进行过多次培训,并逐步由飞行学员提升至副驾驶、正驾驶、机长职务。
2007年7月,唐某向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离职申请未获批准,后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4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及培训费用支付问题引发争议,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00万元及培训费用200万元。
法院认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某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唐某在约定的服务年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00万元。因未能举证实际发生的培训费金额,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唐某另行补偿培训费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