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新华网进行现场直播。以下是直播内容摘要:
&n
bsp;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点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那么劳动者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如果他应该拿到的这些钱拿不到的话,有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李援]: 你刚刚提的问题是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这部劳动合同法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来签订的。因为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稳定。我们国家和国外相比,劳动合同的短期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国外一些主要的国家,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国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的比例相当低。原因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比如劳动合同终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他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短期化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这一次解决这个问题是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相联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订立期限比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解决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
要解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思想观念应该有所转变,这个观念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这个观念实际上影响了我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同时现在也出现了一种情况,也说明企业是需要比较长期的用工的,这种情况就是合同的短期化,但是劳动关系的长期化是存在的。一年一签、一年一签,这个工人用了10年,可以签10次合同,这就说明他可以签一个长期的合同来替代这些短期的合同。【案例】巩某系某保险公司正式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2003年8月,该保险公司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10月20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时,巩某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由原“管理岗”改为“展业岗”。巩某认为,自己年龄偏大,身体多病,已不适应“展业岗”工作,便拒签劳动合同。因协商不成,保险公司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03年11月起停止了巩某的工作,随即停发了巩某的工资。 【评析】某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有关改制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1条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第2条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6条(三)项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与巩某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因实施股份制改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在巩某年龄偏大、提出不适合“展业岗”工作,拒签新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做出如下处理:一是根据《劳动法》第26条(三)项规定解除原劳动合同;二是由改制后的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有效条款。但保险公司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停止巩某的工作,违反了上述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时常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企业改制后,经常会面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保险福利等合同条款变更的问题。《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变更劳动合同,也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协商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26条(三)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对变更工作岗位不服、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巩某作出停止工作并停发工资的做法,违反了上述原则和规定,应由改制后的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补发巩某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