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
2006年8月,A在到甲公司工作,签署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8月,A和甲公司续签了又一个两年的合同。问题:到2010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果甲公司提出不再和A续签合同,A有没有权力拒绝?
甲公司可以提出不再和A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开始计算呢?根据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本案中A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止,劳动合同跨越了新法和旧法,该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是2007年8月,虽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但不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计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之内。如果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再与A续签劳动合同,则续签的劳动合同才作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所以,本案A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8月合同到期后,如果甲公司与A再续签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尚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甲公司可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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