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未订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无解除情况自然终止,无需赔偿;过渡期怎么过?
“合同期到今年12月31日,但公司因亏损,部门解散,至今单位什么都没说,我要怎么样要回我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8年《劳动合同法》次年1月1日实施,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新旧法交替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这样一些困惑。
昨天,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孙为新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对上述这些问题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新法实施以前用旧法,新法实施后用新法,为此,《劳动合同法》还有过渡性条款做了具体的规定。
实施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杨先生于2006年7月份毕业入职张江高科一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与杨先生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5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现在杨先生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杨先生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杨先生担心,如果自己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公司不同意,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孙为新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所以杨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杨先生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未订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应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直是默许的,没有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用人单位无须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1日还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公司如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无解除情况自然终止
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当事人解除的情况因期届满其法律约束力自然消失,劳动关系即告终止。针对不少企业今年12月31日跟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现象,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除了国家规定的不准终止或延缓终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即可终止而不需要理由。同样劳动者也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办理,提前或者延缓都将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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