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邵阳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邵人编字〔1992〕78号”批准成立)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以及《湖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106号)等文件精神,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为管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责任
(一) 负责办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接转手续,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收集归档,出具以档案资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确保档案安全。
(二) 负责按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出国政审;根据乙方的申请向职称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乙方申请代办社会保险开户、缴费手续。
(三) 根据乙方要求,按规定为其代办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四) 办理其它有关委托人事管理事宜。
第二条 乙方责任
(一) 负责移交或协助移交完整的'人事档案、并及时提供应该归并从事档案的有关书面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填报一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上述材料须经服务单位签署意见。需要晋升职称的于每年4月份来甲方处申报。
(二) 乙方属党(团)员身份的应积极参加流动人员党(团)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党(团费)。
(三) 及时向甲方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每年人事代理费3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清委托管理期内的人事代理服务费。若本合同延续,乙方须办理续签手续,并在合同延续生效之日起按年度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两年未交费者,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将档案封存;日后乙方办理有关事宜,须向男方一次性补交所欠费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应一次***纳三年以上的人事代理服务费;出国定居人员应一次***纳五年以上的人事代理服务费。
(四) 委托管理期内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失业保险和病残、伤亡等待遇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甲方不承担责任,也不负责乙方失业期间的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五) 乙方如需转移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须持接收单位的正式商调函和调动通知来甲方处办理有关手续。
(六)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作安排,不负责其法律控诉讼事宜。
第三条 男方双方无行政隶属关系,人事档案转出后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的期限暂定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若乙方未办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则视为乙方继续委托甲方管理,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五条 因乙方原因,其档案暂未交至甲方,乙方承诺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其档案送交甲方。若乙方逾期未将档案交至甲方,甲方不履行本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续签记录
续签服务时间 续签人签字 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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