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又至山东某物业公司工作,后因未签合同、未享受加班费,李某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李某要求双倍工资和加班费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李某于2002年3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来到物业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李某离开物业公司。李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物业公司每月支付其1200元,遇法定节假日,他加班也从未享受加班费。2010年11月4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以看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李某于2009年3月到物业公司工作前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故李某与物业公司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李某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回答人的补充 2011-05-13 18:36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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