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合同遗失,乙方不承认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资纠纷该如何处理 ° 失踨宔角 回答:3 人气:6 解决时间:2008-06-02 16:32
精华知识好评率:100% 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鉴定事实劳动关系,这样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对方也不敢、也不能耍无赖了。而且,根据08年新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没有劳动合同,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抗辩的理由。同时,第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要求自己的权利哦! 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对方两律师,尤其是那女律师言辞犀利,气势咄咄逼人,“伪造”、“捏造”、“虚假”这些词语充斥着整个庭审过程,那气势恨不得要把俺们给并了;而主审法官也以相当别扭的言语“没证据,你们来干什么”主持着整个庭审。哎,在等待签庭审笔录的时候,俺们就马上给朋友打了个电话,“这个案子只有10%的胜算几率了,做好败诉的准备哈”。可谁知,只有10%胜算几率的案子竟然赢了!!!
下面将该案件简单介绍如下:
张三,2009年4月13日入职某家电企业甲,任员工关系专员(劳资专员)一职。2009年12月23日,因其与主管领导有争吵,遂于当天离开公司。在张三离开公司的第二天,甲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就给我电话,在介绍基本争议及他的担心后,我让他立即做了如下两项工作:(1)立即以快递形式向张三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要求张三立即回公司上班或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2)立即将与张三有关的考勤、入职登记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妥善保管,以免遗失。
上述通知在2009年12月28日发出,并由张三朋友代收。但是,张三还是在2009年12月31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1)补缴2009年4月13日至2009年12月23日的社会保险;(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00元并出具离职证明;(3)支付2009年4月13日至2009年12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00元;(4)支付2009 年4月13日至2009年12月23日间35个星期六的加班工资5792.5元。
拿到仲裁申请书及甲公司的提供的材料,发现对甲公司不利的事实情况有:(1)张三入职后已与甲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其在离开公司时悄悄地将劳动合同取走,导致公司无法就已签订劳动合同举证;(2)甲公司并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3)甲公司所有办公室人员星期六都是加班的;(4)甲公司每月的工资单并没有交张三签字。
同时,发现对家公司有利的细节,可以做点文章的有:(1)在张三的入职登记表中,已明确显示,张三的职位为“员工关系专员”;(2 )在该份入职登记表中,清楚记载“张三从湖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曾在甲公司所在市劳动局工作过”;(3)该入职登记表中,“面试意见”、“用工部门意见”、“录用意见”均为空白,但张三已在该入职登记表的末尾处签字确认。
在掌握上述有利及不利的基本情况后,做了如下几项证据准备:(1)立即准备与张三同部门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主要证明公司均会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2)立即将入职登记表填写完整,将用工部门意见填写为“试用期工资按1800元(26*8)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将“录用意见”填写为“同意用工部门意见,试用期一个月,薪金为1800元”;(3)将张三的1800元进行拆分并制作一份单独的工资单,拆分内容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其他”模式,基本工资为770元,其他的折算到加班工资及其他中。
在准备完上述证据后,提交了如下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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