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最近几个月来,劳动经济学专家王一江教授极其忙碌,不仅应邀参加有关新《劳动合同法》的讲座、媒体节目,而且频繁接到一些企业主的咨询。
近几天的一个来电让他印象深刻,对方是深圳某服装厂的老板。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有条文,“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该服装厂老板依新法行事,作出了厂里员工一律不许加班的规定。而员工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如此一来,收入相应减少,于是员工们集体罢工***不许加班的新规定,令这位企业主焦头烂额。
与之前华为辞职再竞岗、沃尔玛裁员等事件比起来,这起事件听起来似乎不是那么重大,甚至有些令人哭笑不得,然而其中的意味却让人无法忽视。如果说华为等事件传达出的是企业主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忌惮与规避,那么这一事件则是劳动者起而反对新法规定的劳动定额标准,他们对新法给予的保护并不领情,这一尴尬现象更加发人深省。
新法所引发的巨大冲击与激烈争议,仍在持续进行。《劳动合同法》的更新,牵一发而动全身,事关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事关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不能不慎之又慎。在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相关的争论仍很有必要深入下去。
新《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都向劳动者提供了倾斜保护,如无固定期限合同、加大工会力量等规定。有鉴于相当长一段时期来,国内劳动力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供过于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作条件差、工资水平一直没有提高,乃至黑砖窑的出现等等——立法保护劳动者无疑是合情合理之举。
但是,保护劳动者是否应成为劳动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已就业的劳动者重要,还是保障经济发展、充分就业更重要?以立法形式提高劳动者的地位与保障,是否就能达到相应的客观效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根本举措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众说纷纭,从无笃论。
有鉴于此,王一江立足于国际视野,比较各国在劳动立法上的成败经验,指出其中一些普遍规律和经验。“其中最大的一个经验(也可以说是教训),就是凡是有过多的立法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国家,比如德国、印度,尽管立法者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福利,最后都事与愿违,出现了长期持续失业和劳动者福利下降的情况,国民经济长期不景气”。
另一条基本道理是,“如果一个社会大量劳工都是在比较低工资的条件下工作,这说明社会经济是相当不发达的,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提高经济效率,促使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市场上其他产品的价格是一样的,本质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一个蓬勃发展的经济,形成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工资就会节节上升。一个落后的经济,就业机会非常稀有,劳动供给大量过剩,工资水平就会非常低,无论政府做什么,工资水平都高不了。”
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尚未出来,执行到什么程度还不清楚。王一江希望,“能解释得宽松一点,能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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