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我是“在职求职”,找到了新单位后还得向原单位辞职,而辞职又必须提前30天通知单位,所以不能立即去新单位上班。新单位要求立即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希望写明合同将在30天后生效,单位则坚持合同签订后就应当立即生效。我不知该怎么办才对。
答:劳动合同的生效,指的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如果一份劳动合同满足了上述全部条件,是不是劳动合同就自然生效了呢?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但是,合同也能约定生效的时间和条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粗粗一看,这一条似乎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实际上“订立之日”也即当事人“签字之日”,两种表述是同一个意思。只是上海市的规定更为灵活,除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即签字生效)外,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即允许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自行作出的约定。
我们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后,劳动合同才生效。单有劳动者的签字或者单有用人单位的签字,劳动合同都不能生效。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那么劳动合同就从这一天起生效,但如果双方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劳动合同就在后一个签字人签字后生效。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有些时候劳动者或者企业不希望合同马上就生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他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者合同生效的条件,时间到了或者条件实现了,合同才开始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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