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以予以拒绝。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本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并互留变更文本。
第十八条 本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本合同条件的,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一)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按裁减人员解除本合同:1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依本条(一)、(二)、(四)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一)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乙方根据本条(三)、(四)项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因甲方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四)因乙方出现意外事件的情形,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依本条(一)、(三)项终止本合同时,除因合同期满甲方在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下,提出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甲方应当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况消失时终止:
(一)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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