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劳动合同

2018-02-15 范文大全

江门劳动合同范文

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的三种表现形式:

a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已经与企业产生了劳动行为;

b 双方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

c 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没有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企业工作。

(2)法律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违反后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改签?

不需要。

依据: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试用期制度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试用期期限有何限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公司可否与员工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不能。

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劳动者的待遇如何约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哪些情形不能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劳动者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无固定期合同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哪些情形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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