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3年5月份进入公司的,至今已经6年多了(最近12个月均工资3500元)。
2008年1月1日执行新劳动法,公司在当时和我签了2年期的合同,2009-12-31到期。
今天是2009-8-20,假设公司 没有 提前1个月通知我解除合同的话,我应该得到哪些补偿/赔偿?
同事说:工作5年3个月,补偿5.5个月均工资。没有提前1个月再补偿1个月均工资。一共可以得到6.5个月均工资补偿:6.5*3500=22750元。
可还有同事说:除此之外,还有。合同还有4个月才到期,这4个月应该按照3倍工资补偿,即再补12个月均工资:12*3500=42000元。
最佳答案 经济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的,不是说合同还有多久到期还要算上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楼主的经济补偿金分两段计算:
1.2003年5月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5个月)
2.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现在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2个月)
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1个月)
4.未如公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5.合计(5+2+1)*3500=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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