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估、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风险管理部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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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公司风险政策的.制定;(2)对本行风
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3)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意见;(4)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用、市尝操作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5)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风险
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指导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
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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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相关部门给与支持。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报董事会
备案。
第二十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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