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总工会穗工发〔2011〕10号、区委埔办[2011]39号、区府埔府办[2011]13号文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工会工作协理员队伍建立和管理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市总工会工会工作协理员队伍领导小组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以区总工会为主,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管理我区的工会工作协理员。日常工作由区总工会办公室负责。各有关工会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安排好工会工作协理员的工作,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人员设置
工会工作协理员共设置13名,(属临时聘用人员,不纳入正式编制,有关管理办法,参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九条行政街及东诚公司各配备1名;区总工会配备协调联络员1名;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配备2名;工会工作协理员由市总工会统一发给工作证书和登记备案。
三、经费来源
协理员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其中每月实发900元,预留100元作考核奖励及重大节日慰问金),办公杂费每人每月100元。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支付部分由区总工会协理员专项经费列支,个人支付部分由协理员本人负责。职工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女职工安康保障计划费用由区总工会在工会经费留成中列支。协理员队伍经费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市总工会补助三分之一,区总工会在工会经费留成中支付三分之一,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划拨三分之一。经费使用支付由区总工会负责。经费来源及标准如需变动,由区总工会提出,经区工会工作协理员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区人事局及市总工会审定。
四、招聘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热爱工会工作,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工会工作或党群工作经验,懂电脑一般操作;广州市户口;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区下岗失业人员。
五、招聘方法
工会工作协理员由区属单位、工会推荐报名,经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合格后由区工会工作协理员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市总工会、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的协理员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聘协理员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合格正式聘用,合同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能超过区总工会本届任期,即2011年12月26日。区总工会负责对协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工会有关业务知识和再就业的政策法规,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协理员的党团关系、工会关系等由用人单位办理。
六、服务对象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转制而纳入区、街(社区)管理的失业人员(重点是女的40岁以上和男的50岁以上失业人员);
(二)户籍在所在街道,并列入市、区工会特困档案的特困职工和困难劳模;
(三)户籍在所在街道的工会流动会员。
(四)户籍在所在街道,因各种灾害或突发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五)指导督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企业组建工会。
七、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做好工会工作目标考核相关的各项工作。
(二)做好基础工作,调查掌握本街(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和困难劳模、工会流动会员等基本情况,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五天内报送一份给区总工会办公室汇总备案。
(三)协助社区就业中心做好下岗职工的推介就业工作,争取社区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或困难的下岗失业职工就业;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政府规定的优惠项目。
(四)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申领社会救济;做到应保尽保。
(五)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向区总工会申请救助。
(六)做好两个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保和续保工作。以街道(系统)工会为参保单位,区总工会为代理单位,接受符合条件首次已参保的下岗失业职工申办“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保障计划”和 “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的续保手续。
(七)指导、帮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困难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八)做好街道(社区)服务对象的帮扶工作,对出现突发性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及区总工会反映,争取多渠道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九)协助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做好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统计、信息、材料的报送工作。
(十)完成所在工会领导及区总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有关制度
(一)例会制度。由区总工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组织学习、通报情况、布置任务。其中六月份例会为上半年小结,十二月份例会为年终总结。
(二)培训制度。由区总工会负责进行上岗前培训,考取工会岗位资格证书。有需要时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三)考评制度。区总工会指导用人单位工会根据第六点“工作职责”的要求每年对工会工作协理员的工作进行考评。
(四)流动制度。区、街工会要设置工会工作协理员预备人员资料。协理员本人要求流动的或不胜任工作,工会不再聘用的,均要提前三十天告之对方;并做好交接工作。所出现的空缺,按已参加考试总成绩顺序,经体检、政审合格后,依次替补。依次替补完毕,由缺员单位工会报区工会工作协理员领导小组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第五点自行招聘。
(五)协作制度。区总工会或区直属各工会如有临时性的专项工作,可由区总工会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区协理员集中协作完成,相关工会应于配合。
九、几点要求
(一)拓展工作。各有关工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任务和侧重点,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对工作职责、有关制度两个方面进行调整或增加,以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
(二)做好综合情况的汇报工作,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在总结的基础上,各有关工会将工会工作协理员的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报表报送区总工会办公室,由区总工会汇总报市总工会。
(三)协调和处理好工会工作协理员与各方面的关系。工会工作协理员的接触面广,经常要与各级工会、社区有关部门、各类职工群体和各种企业打交道,区、街工会要帮助他们协调和处理好各种关系。
(四)关心和支持工会工作协理员。工会工作协理员是工会会员,是工会积极分子,他们的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关工会要在工作上给予他们支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有条件的要为他们争取利益。组织他们学习交流,沟通联谊,参加工会的公益性活动,从而使工会工作协理员对自己的工作有认同感,对工会组织有归宿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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