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建议吧,那么你知道建议该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欢迎阅读与收藏。
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篇1
据瑞安市、瓯海区政协反映:目前,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出租房消防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据瑞安市统计数据显示,该市的外来人口已达50多万,居住出租房有48470户,其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有23920户,占49.4%。2006年5月,瓯海区三垟街道居住出租房发生火灾,6人当场死亡。2007年1月14日,莘塍镇四坦东莘工业区六间简易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对此,市委、市政府及时开展了“两查两保”大整治活动,已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仍存在以下的主要问题:
(一)职责不够明确。“两查两保”大整治活动中,我市各地先后都出台了针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有关部门及乡镇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但在整治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乡镇并未真正形成合力,职责分工不明,有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措施不够有力。如已整改的出租房整改复查意见书各部门都不愿意签字;对需要整改的出租房仅依靠停水、停电的措施,甚至不敢停电,担心蜡烛灯带来安全隐患。
(二)基层基础薄弱。居住出租房流动性大,租赁隐蔽性强,当事人接受管理存在被动性,往往采取避而不见、不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关证件的方式,想方设法回避管理,信息采集困难重重。出租房信息管理滞后,乡镇有台帐、公安有火灾隐患直报平台、房管有数据库,乡镇、公安、房管各自为政,掌握的数据不尽相同,形成信息孤岛,信息不能共享。乡镇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尤其是整改的复查程序不到位,大多数乡镇都没有公安派出所参与复查。
(三)违章建筑普遍。许多居住出租房是六、七十年代前的砖木结构建筑,电线老化,耐火等级低。有的居住出租房虽为混合结构建筑,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消防规划,缺乏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设施也不符合标准。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因收入微薄,只能租赁廉价的.简易房,从而导致各地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居住出租房遍地开花,违章搭建出租增多,造成严重的火灾隐患。
(四)安全意识淡薄。居住出租房的租赁合同绝大多数没有涉及消防安全问题,一些房主只顾赚钱,只要能把房屋租出去,并不管住的是什么人,住多少人,群租现象普遍。租赁双方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处置火灾事故的应变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因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引起群死群伤事件。
(五)火灾事故高发。2007年瑞安市共发生的1156起火灾事故,其中约有70%与出租房有关;瓯海区共发生的800多起火灾事故,其中出租房占有相当比例。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事关平安温州、幸福温州的构建,政府必须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务必抓紧抓实抓好。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乡镇职责,构建联动工作机制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量大、面广,涉及公安、房管、土地、规划等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乡镇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乡镇负责排摸,公安、房管为主要执法主体,规划、土地等部门配合执法,供电、供水部门配合采取措施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联动长效机制。同时,监察部门加强执法监察,对没有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行政责任。
(二)强化基层基础,建立信息共享的管理平台
充分利用协助警察的力量,加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日常巡查与排摸,做到与计划生育、暂住人口管理同步推进。切实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台帐工作,掌握底数,特别是复查程序要明确到位,相关人员要求据实签署复查意见。加强居住出租房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共享互通平台。建议开设一个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网站,相关部门分配一个帐号,通过帐号登陆后将居住出租房的基础数据、整治行动、租赁备案信息输入到网站上,形成统一平台,促进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实时反映居住出租房的管理进程,从而实现居住出租房消防管理的动态监管。
(三)加大整治力度,推行分级管理模式
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根据整治结果,把不需整改、需要整改与整改合格的居住出租房进行分级管理。建议按居住出租房的建筑结构、消防设备、承租人数、存在隐患情况,确定安全指数,推行星级管理。对不需整改与整改合格的居住出租房,做好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指导工作。对整改不合格的居住出租房,根据实际予以相应处理,进行房主传唤、承租人劝退居住,停止供水供电。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居住出租房,予以立案查处,特别是对违章搭建的简易出租房,坚决予以拆除处理。同时加强廉租住房和政府“安心公寓”建设,保障市场供应,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安居乐业。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今年莘塍1·14火灾是全省第一例出租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被刑拘,虽对租赁双方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大部分还未从根本上提高消防安全的敏感性与警惕性。因此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责任意识教育,努力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篇2
随着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高层建筑已成为城市建筑的主要选择。由于高层建筑层数多、面积大、布局复杂、形式多样,通道密布,人员和物资高度集中,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扑救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仅2010年11月份,全国各地先后发生的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已敲响我省高层建筑防火和救火警钟。
经调查了解,高层建筑存在的隐患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高楼存在先天设计缺陷、消防布局不合理。二是有些城市老城区建筑密度大、通道狭窄,消防车辆通行困难,且消防栓不健全。
三是少数高层写字楼多家经营,联合使用,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隐患严重。四是居民在装修中使用的木材、纤维制品和高分子材料,使得高层建筑火患荷载巨大。五是一些高层建筑是由资质较差的建筑队承包施工,与高层建筑结构复杂、施工要求高不相适应。特别是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有些中标单位因自己没有消防资质,便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而施工仍旧是原班人马,造成工程质量粗劣。
有的为了赚取利润,私自更改图纸,偷工减料。一些消防设施,以劣次品充合格品。六是消防云梯不达标。据了解,目前我国引进的最高消防云梯有效高度为72米,大多为53米,超过这个高度,只能望“火”兴叹。七是一些单位对消防安全和存在的问题不重视,任意压缩消防投入,对消防人员特别是消防值班人员落实不到位,有关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就上岗。另外,消防系统因缺乏经常性维护保养而性能欠佳,等等。
消防安全,人命关天。为此,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的领导和投入。要强化组织建设,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组成安全领导机构,制定和完善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政策规定,明确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监、建设等相关部门应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地开展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地毯式”排查,重点检查各高层建筑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落实消防进社区专项资金,引进一系列先进消防设备,包括世界最高的举高消防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置、高层建筑先进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及附属排烟系统,特别是抓紧购置有效高度达130米消防云梯等必备设备。高层建筑屋顶应建直升机停机坪,以提高城市高层建筑防御火灾的能力。
二、宣传普及高层建筑消防常识,提高高层建筑使用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部门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过漫画、墙报、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高层建筑防火的重要性,普及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扑灭早期火灾能力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要充分利用典型火灾案例和对严重消防违章行为给予公开曝光等手段,加大对《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同时,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可采取集中培训、分期上课方式,实行持证上岗,全面提高和增强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培训社区义务消防队和消防信息员。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演练,熟悉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学会怎样鉴别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进行消防电梯的操作、消防水泵的手动开启和防毒面具的使用等训练,并学会维修保养。
三、城市规划总体布局中应充分考虑消防因素。职能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做到合理设计、合理施工,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要求保证主体结构有足够的耐火稳定性。室内装修应选用阻燃材料,做好防火分隔。制定并强化自救措施。目前,高层建筑自救措施分为主动性和被动性两类。
主动性措施指直接限制火灾发生和发展的技术,如火灾探测报警技术、喷水灭火技术、烟气控制技术等;被动性措施主要指提高或增强建筑构件或材料承受火灾破坏力的技术。这些自救措施,有时更能应付突发火灾。
四、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度。
尤其是多家经营、使用的高层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尽可能地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要成立由出租单位牵头,租用单位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租用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消防安全,集中管理大楼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按时进行防火检查,制定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自主管理。
物业公司要认真负责地对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及时清理不必要的杂物。同时加强居民生活用电常识和火灾逃生的普及和演练。楼内各处、科、室要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高层建筑安全。
五、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严格执法。各职能部门要依照1986年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对本地区的高层建筑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力度,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消防安全管理。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同意就投入使用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取消消防设施的,要进行严厉处罚,并对存在的火险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对已建成的高层建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并指定专门的防火人员具体分管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不安全因素,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对逾期仍不整改或走过场的,要依法停产停业。引发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六、建筑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管,把牢验收关。高层建筑尤其是居民建筑在装修过程中,应强制使用达到国家标准的防火材料。高层建筑所采用的建筑必须严格符合防火要求,建筑辅助设施包括围挡等也应使用防火材料。在重要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数字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加强火情发现能力。在施工过程中,当建筑高度达到60米以上时,应考虑建造临时蓄水池等方式加强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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