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2018-02-20 范文大全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属下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较全面的财务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3.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者。

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财务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三)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规范,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购并、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董事会、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九)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九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对大额资金的调配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名审批。

(三)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部门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第十条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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