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统一领导”,是做好消防工作的核心。新修订的《消防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开展这些工作,是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及任何个人无法替代的,标志着政府在消防工作上起着核心领导作用。一个地方消防工作状况如何,取决于当地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重视如何不仅包括政府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救援器材等硬件投入,而且包括对日常消防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组织领导等各个方面。因此,公安消防干警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向当地政府多请示多汇报。不要满足行政区域政府有城镇消防规划;重要消防活动政府有工作方案,政府领导有讲话;重大节日政府有组织检查。而要真正促使政府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实实在在存在的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部门依法监管”,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关键。新修订的《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标志着公安消防机构将发挥着职能部门作用。规划、建设、教育、人力资源、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标志着这些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系统、行业内的消防工作具有依法监督的职能。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但我们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消防工作中,不能以老大自居,对待群众不能盛气凌人,要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务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不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同时,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职能作用,加强消防业务指导,督促和协调其他各部门依法监管,推动其他部门做好各自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
三、“单位全面负责”,是做好消防工作的根本。新修订的《消防法》强调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等。从而,新修订的《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工作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纠正了单位以往消防工作过多依赖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现象。但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要在依法监督、加大查处违法力度的同时,应增强宗旨意识,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经常深入企事业单位(场所)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提高职工群众消防意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帮助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对工企单位专职、义务***的业务指导,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断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四、“公民积极参与”,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基矗新修订的《消防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实践证明,消防工作是一项群众基础很强的工作。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遥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通过上消防课、举办培训班、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消防文艺节目演出等多种方式方法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公民消防意识,增强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求做到人人防火,时时防火,处处防火;并不断增强群众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打牢消防工作的基础,把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公安消防机构要通过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消防法》,确保本行政区域真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法》确定的新消防工作原则既是我们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的努力方向,也是我们开展今后消防工作的长期指导原则。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做到:一要强化学习。不断帮助广大消防干警加深对消防工作原则的理解,着力提高对贯彻消防工作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他们做好消防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要广泛宣传。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要多渠道全方位继续开展《消防法》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真正使各级政府知道加强消防工作政府应尽的领导责任;各部门、各行业要知道各自依法监管消防工作的法律责任;各单位要知道各自依法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全体公民要知道自己在消防安全上的具体责任和享有的权益,使全社会形成重视消防、关注消防、支持消防的良好氛围。三要依法监管。负责实施消防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神圣使命。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坚持依法治火,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广大消防干警要不辱使命,增强法制观念,时刻告诫自己只有依法监管的责任,没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权力。要坚决防止和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办事不公的现象发生,自觉将自己所有的公务活动严格接受法律的制约、部队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要通力协作。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行业既要分工负责,落实各自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通力协作,形成依法监管合力。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不定期的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联合执法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对发现的重大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联合执法取得明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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