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储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过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示学校的育人效果,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的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真实测评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凡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测评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素质。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七条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0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包括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认真做好大学生涯规划与设计。并能按照规划内容不断进步(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
3.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4.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不违反课堂纪律。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风。
5.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3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徐州工程学院学生手册》上的相关规定及各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4.考核年度内,受到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10分,受到记过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15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20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30分。多次违纪的,可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四)文明素养(总分20分)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在宿舍区公共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品德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70%)和班主任测评(占30%)的方式进行。班级同学民主互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测评)。班主任对班级中的每位同学进行测评。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班级同学互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同学互评的得分。
公式=∑每人对该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该生的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其计算公式为:
G1=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70%+班主任测评*30%
第九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察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为: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分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十一条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并报至学生处备案,同时在本学院公布。
第十二条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及格。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补考和重修成绩不计入智育测评。
三、身心测评(100分)
第十三条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考试。认真参加体能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适应能力较强。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四条身心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70%)和班主任测评(占30%)的方式进行。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测评办法同上第八条。同学互评的平均值=∑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班主任对班级每位同学的身心健康进行测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其计算公式为:
G3=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70%+班主任测评*30%
第十五条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30%+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60%+身心测评得分*10%
第十六条对于一个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优秀的最低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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