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3)群防群治原则;(4)责任追究原则。
第三条我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书记负责,各单位一把手共同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我校安全工作接受上级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我校安全工作在院务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院务会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协调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部、处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保卫处为我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业务与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成立系、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二级防火、治保领导小组,成立突发事件处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法制安全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矗搞好法制教育课的课堂教学。同时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安全教育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纪观念。
第十条各系、部要重视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和各项活动中,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保卫处立足工作职能与各系、部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安全技能训练等形式,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四章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及消防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防火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检查、防护、实施等。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及对消防技术和消防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三条保卫处要加强监督,确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国家消防法规的规定。保卫处与各系部签订消防器材保管责任书,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各系、部、处的消防器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害、谁包赔”的原则进行养护和管理,除灭火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建筑用途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在消防与保卫处验收合格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消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保卫处检查消防器材确需维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维修。
第十五条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保卫处要确定全校防火重点部位,各系、部必须按照保卫处的要求,制定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落实责任,严格管理,杜绝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工作的同志为学生宿舍防火工作主要负责人,各系、部团总支书记与公寓科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宿舍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学生处要制定宿舍安全工作条例,加强对全校学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各系、部要本着“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明确责任,层层分解,杜绝学生宿舍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运输、分装、保存、严格审批手续,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树枝、树叶、生活垃圾等易燃物品;禁止乱扔烟头,乱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在学生下课和工作人员下班离开时要锁门闭窗,切断照明设备和办公室设备的电源,同时经常检查室内输电线路,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防盗工作
第十九条保卫处是全校防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防盗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二十条保卫处加强门卫制度、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等,负责到人,层层落实,奖罚分明,强化管理,充分发挥人防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确定全校防盗重点防护部位,各系、部、处要制定重点部位防盗安全制度和规程,严格遵守、严格执行、严加防范,确保不发生重大盗窃事件。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区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制度,禁止商贩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楼;保卫处要强化行政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看楼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夜间锁楼门和巡查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加大技防设施投入,重点部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现代化防盗设施,加强防盗硬件建设,提高防盗技术水平;各部门必须做好防盗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处,以确保设施发挥其物防、技防作用。
第六章防中毒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各餐饮经营实体负责人是防中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预防中毒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制定规范的采购供应安全规程,把好进货、加工和出售关,做好餐具及用具的消毒工作,严格操作规程、杜绝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部门要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在食堂仓库、厨房、锅炉房等要害部位的面粉、蔬菜、水源中投毒。一旦发现蓄意投毒者,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系、部举办各类大型活动,要严格审批制度,主办单位要制订安全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搞好安全检查,配足保卫力量,维护好秩序。教职工、学生进行大型外出考察、社会实践、实习、见习、旅游等集体活动,各系、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对存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缩、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从危险品的提运、储存、领娶发放、使用、保护等各环节入手,制定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落实责任,防止意外,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出现意外事故,突发事故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对有关系、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学校与各系、部要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系、部,3年内不评先进,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并严格追究系、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各系、部必须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的其他处理、处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系、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系、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造成人员伤害,且经济损失重大,或造成师生员工重大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因管理不完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出现盗窃事件,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系、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系、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大型仪器、大宗物资、物品被盗,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完善,不按国家有关操作规程操作,或责任心不强,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的,将追究餐饮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次性中毒10人至30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至2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至3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性中毒30至70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至4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处以4000至5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性中毒70至100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记过,直接负责人免职;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一次性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保卫处。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系、部要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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