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工作意见

2018-03-04 范文大全

财务审计工作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确保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财务审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基本要求

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96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企业改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维护新老股东利益、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确保改制工作质量。通过规范和完善改制财务审计工作,推动本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二、改制审计工作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包括改制审计申请、确定审计内容和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审计实施与沟通、审计报告备案及使用等工作程序。

(一)改制审计申请

1、下列情况,其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应向市国资委申请: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整体改制;

(2)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企业的改制;

本通知所指下属重要子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子企业:

①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财务报告中的资产总额占所在(或所属出资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率≥10%的子企业;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所在(或所属出资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10%的子企业;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占所在(或所属出资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的比率≥10%的子企业;

④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

(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①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申请表(见附件一);②申请改制的报告;③初步的改制方案;④同意改制的文件;⑤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结果;⑥企业情况简介,包括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等主要财务指标,和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2、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子企业的改制,应经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初审后,向所属企业集团总部申请。出资企业应在审核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①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备案表(见附件二);②申请改制的报告;③改制方案;④经理(厂长)会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同意改制的文件;⑤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结果;⑥企业情况简介,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等主要财务指标,和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二)确定审计内容和对象

1、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为改制企业(包括其下属子企业,下同)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是指改制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年末及截至改制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改制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改制基准日止会计期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凡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内容应当包括改制企业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对改制企业(包括所有下属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对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应参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审计时应当补充以下审计内容:

(1) 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重大资产情况;

(2)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费用、债权债务处置等重大事项;

(3) 改制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情况;

(4) 企业改制产生的相关税费事项;

(5)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笔逐项审核,对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6) 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清查出的损失的处理情况;

(7) 对改制审计费用的专项审计;

(8) 其他投资者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的,应在评估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进入改制企业的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其审计内容为该公司(包括其下属公司)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凡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内容应当包括该公司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

(9) 其他重大事项。

2、改制财务审计的对象包括改制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

3、对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剥离,应当对剥离资产状况及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4、对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应进行专项审计。

(三)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受理单位组织实施,选聘胜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委托人

改制审计工作向市国资委申请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整体改制的审计委托人明确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企业改制的审计委托人明确为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改制审计工作向出资企业集团申请的,审计工作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的,审计委托人明确为出资企业集团总部。

2、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1)改制审计向市国资委申请的选聘方式

委托人为市国资委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市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市国资委核准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人为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企业集团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经向市国资委备案核准后,确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2)改制审计工作向出资企业集团申请的选聘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对所属企业改制审计进行集中委托,并与改制财务审计项目立项备案材料一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改制企业委托审计中介机构情况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名单、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改制审计业务约定书。

(3)改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11]657号)提供的参考格式。

3、承办出资企业改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11]657号)相关要求执行;

(2)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3)拥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2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5)与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6)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7)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企业改制审计任务。

4、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改制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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