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报销有关规定
1、教职工因公采购、参加会议及其它公务活动支付的相关费用,必须索取有效报销票据,原始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能涂改,回校后凭据报销。收款收据等“白条”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效票据是指票据上必须标记税务机关或财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并且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具体包括:付款单位、物品名称或服务内容,标明单价、数量、金额、开票人签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个别收款单位由税务部门代开的票据,除税务部门签章外,需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凡购置各类商品(含图书和办公用品)均需提供正规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
3、经办人负责业务事项的验收、鉴定后,应在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确因长期出差、培训,做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情况,不能及时报销者,当事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所持票据一年内有效(以票据填制日期为准),当年发生的业务,应在当年年底前全部报销,延期票据财务部门将拒绝受理。特殊情况由主管院长批准可延长至次年一月底。
二、票据报销的审批权限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中的包干经费,已批的专项经费,分管部门、单位的业务费、课时费、科研费原则上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审批制度,各系列入课时费支出的500元以上的(含500元)招待费;列入系业务费、课时费和部门办公费的1000元以上的开支,均由主管院长审批,科研经费、网费及联合办学收入提留参照执行。非包干经费、非教研活动到外省的差旅费、基建维修费、设备维护费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长审批。预算外动用较大额度的资金需经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长审批。财务处负责全部票据报销的审查核实工作,使每一笔开支合理无误,实现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三、票据报销的审核及分工
1、财务处长:负责基建经费、基础设施维修经费、后勤包干经
费、网费提留经费、联合办学提留经费、晶博办学经费、车辆经费、临时增加的包干经费的审核。负责全校各项经费中500元(含500元)以上开支的审核。
2、财务处副处长:负责学院路校区所有经费的审核。负责校本部差旅费、工会经费、各系课时费、机关办公包干经费、学报、校报包干经费中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的审核。
3、财务处办公室主任:负责院本部各系业务费、科研包干经费、学生处学生活动包干经费等500元以下开支项目的审核。
财务处的审核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手续健全、报销规范、标准清晰、始终如一、从严要求、服务热情。
四、 财务报销流程
1、整理原始票据:所有要报销的票据,要求经办人员按不同类别分别粘贴在“票据贴存单”上,粘贴要均匀整齐、牢实、长宽不超出票据贴存单范围,如一次报销的票据较多,一张票据贴存单容纳不下的,可另贴一张。各类票据需按不同类别粘贴,以便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2、根据不同的原始票据分别填制各种报销单:如现金、支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购买实物及维修的票据要附实物清单及工程清单,各类票据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办理审批、签字手续
①购买实物的票据和清单应有审批人、验收人、经手人签字。审批人签字需在有效权限之内方能生效。
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教学专用设备购置单价800元以上,行政办公设备购置单价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要经单位物管人员办理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和入库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开支,应按规定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合同。
③不涉及实物的需审批人、经办人签字。
④用于专业课程建设的教学经费须经教务处长审批同意后,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学科建设及各项科研包干经费须经科研处长审批同意后,报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长审批。
⑤凡有市拨科研项目的人员,在报账前必须复印所有已经签审过的票据,结题时交市科技局。
⑥各项已办卡的包干经费报销时由负责制单的会计登统核减并签字,由另一名会计或出纳审核签字。
⑦凡原始报销凭单不符合《会计法》要求的',财务人员有权拒付或要求更正、补充。
4、报销5000元以上的项目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以便备款。
5、票据报销手续完备后,需先经会计微机制单,再到出纳柜台领取现金,或由会计给付转帐支票。
6、费用在500元以上的应使用转帐支票或办理汇款。
7、财务处每天对外报销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5:00以后整理当天会计资料,每周四下午停办业务,为全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传达学校会议精神时间。
五、暂付款流程
暂付款是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经办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个人因公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各种设备、零星基建的预付款,采购各种材料、资料、设备等因票据未到而无法及时报销而形成的款项,以及因收款的需要向财务处借用的收据等。
1、暂付款的借用形式有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及收款收据等。应根据要求分别填制借款单、汇款单、收款收据借用单等。
2、暂付款的使用必须遵循“公款公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因私借款,因公借款事毕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款时的用途应与报销时的用途一致。
3、现金借款额度的审批同票据报销审批的权限相一致。
4、为保障支票的安全,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支票的须经主管院领导和财务处长批准并登记用途和限额。开报销票据后连同支票存根并经各级领导及经手人签字后一并交财务部门入账处理。支票要妥善保管及时使用,以防遗失。
5、办理银行汇款手续时,首先到财务处领取银行汇款通知单,写清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经领导、经办人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汇款,待收到报销票据后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6、各种维修工程,设备采购等预付款应有书面合同或协议,在付清最后一笔合同款并办理有关资产手续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予以冲账。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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