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各学校的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教育局11年上半年财务审计调查的反馈情况,特制定下列报销细则,请塘下片区各有关学校认真执行。
第一部分:与日常报销工作有关
1. 月初2个工作日和月末最后一天不报销,月初2-3个工作日后到会计中心学校资料盒内拿报表.
2. 在银行余额允许的范围内报销。[比如银行余额减去代管款项和专款专用和银行委托扣款的'养老金,住房金,电费,电话费等].
3. 报销审核权限:金额5000元以上的原始凭证和工资册由会计中心主任审核;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原始凭证由中心前台会计审核,后台会计复核.。
4. 财务管理员需公办教师。财务管理员的职责和义务详见教育局[2011]190#文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内 控制度,认真做好调资、预算、决算,学校财务公开等工作。公私现金要分开.
5. 财务管理员要建立:现金银行日记帐./往来款项分户登记/预算执行表/财政拨款备查簿.
到教育局送拨款材料前要先在会计中心登记本次拨款内容、金额、文件号等情况。
分类登记 如:预算内拨款 / 预算外拨款 / 基金会拨款 / 借读费、住宿费、职高学费、代管费、幼儿保育费、幼儿伙食费和捐资人员经费等返回情况,做到本校资金收支情况一目了然,并与会计中心进行帐目核对。
6. 为了做到家底清,本校有多少钱,来源在哪,可用在哪里。
学校每月填一次预算执行表,10日前交会计中心2份,校长1份。
9月新教师分配,预算执行表上增加目标奖/预发奖金/冷饮费/.财政局和基金会拨款到帐,预算执行表上要增加。
公用经费支出大致=事业支出表 。
7.每月10日前上报给中心当月校发工资表,并认真做好预算内外工资清单的核对与张贴公示工作。教师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一律以银行卡形式支付,不得发放现金 。同时做好财务资料[会计报表、工资账册、会计表格等] 存档备用等工作.
8.每月认真校对收退休金,付养老金/住房金等。
①收退休金与退休教师工资核对。每月收到退休金金额与每月付给退休教师退休金金额相同.如不同,要及时查明原因
②住房金 **人,如与统发工资人数不同,要及时去住房办调整。
③养老失业医疗金等付款金额一般是在职人数*715+退休人数*164+工伤。及时核对,及时去相关部门调整.
若养老失业医疗金没有扣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缴款,以免医疗卡被停和退休教师不能办退休手续。
9. 严格执行按预算指标支出,正确填写支出渠道。
10.校发预算外工资表要有“科目汇总表”,认真按预算执行表填写支出渠道,不得超预算使用.
11.每年根据财政局返回决算数据(一般9-12月),打印决算报表,或者去中心复印,装订归档。
12.每次人事局增资完毕,学校送增资表[复印件]1份给中心。
统发工资核对后,签名和“已核对无误”四字。
并将增资表装订归档。
13.每月15日前上报下月教师工资变动表给会计中心,一式三份。退休人员要提供退休批文;新教师要提供介绍信、工资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农行帐号.
14.泥水工,木工,服装加工,清洁工等不能用自制工资册,需要正式发票。
15.日常支出白条子汇总去开正式发票.
16. 中考带队伙食补贴可用工资册,30元左右/人,天.
17. 原始凭证报销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财务审批签署人意见。
应由相应的科室人员当证明人.比如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等.
18.签名或书写用途等一律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不能用圆珠笔书写。
19.退借读费,由家长签领款凭证,后附原借读费收据联.
20.退押金时要审核收款单位与原交押金的单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又不能提供工商局 “ 公司更名函”的,不能退押金.
21. 9月调动到市外的教师要在8月上报停发预算内工资.新分配教师预算内工资要按工资转移单发放。
22.假币被银行没收,不能列支.
23.市运动会运动员和工作人员伙食补贴可用工资册列支,要附文件、通知。
24.学校标准化奖金要专款专用,用于建设、维修等,不用于人员经费。
25. 发票上货物名称或金额与附件不一致,要予以退回。
26.仔细审核发票,不合法发票会计中心拒报。
27.原始凭证人民币大小写必须相符,金额涂改的原始凭证作废。
28.票据左边要留出装订位置约2.5厘米,书写用途或作批示要留装订空间.
29车船费报销注意::同行人填写一张差旅费报销单的,具领人都要签名。
30.差旅费均凭据报销,自备汽车汽油票及过桥过路费不得报销。填写差旅单据时要写具体;出差事由要说明详细,可用详细清单当附件。车船费报销单应详细填写,不能9-12月去瑞安办事300元。/去瑞安办事的,不能用50元一张的汽车票.
31.汇款给非开票单位,需要委托书或营业执照等。
32. 发票1000元以上需转帐。其中报刊发票非正式发票100元以上需转帐(类似邮政局发票等)。
33. 卡拉OK厅发票不可以列支.
34.外出学习、考察、培训、论文交流等非行政文件须经教育局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教育局印鉴,未经审批,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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