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配套建立相关制度
(一)积极开展《办法》宣传工作,为《办法》的贯彻实施打好基础
《办法》自2010年12月10日发布后,我中心立即制发了《〈**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宣传贯彻方案》,在全市环保系统内部召开了首期《办法》宣传培训班,讲解了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电台、电视台对新《办法》的发布进行了跟踪报导,各大报刊进行了宣传。同时印制发放了2万份宣传单,印制了5000余册《办法》单行手册,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将宣传资料发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
(二)依据《办法》,配套制定了相关通知,正确指导企业、用户单位生产、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
《办法》发布后,我中心起草了《关于加强洁净煤技术产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对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并以局文件的形式发布,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洁净煤技术产品的适用范围及对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
(三)依法划定禁止销售原煤区域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煤炭经销企业应当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在限定区域内不得经销原煤。限定区域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的规定,我中心配合局法规处对建成区内使用原煤的居民区进行了调查走访,已起草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以《办法》为依据,构建洁净煤技术产品质量快速检测机制,加强产品各项环保指标的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生产、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销企业所生产、经销的洁净煤技术产品进行硫份、灰份的抽检”的规定,中心向财政申请专项资金购买便携式检测仪器,于今年9月在**型煤大市场建立快速检测站,制定相应检测制度,从而保证由四大矿区经大市场渠道进入我市的型煤按车次抽检。用户在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过程中如对质量提出质疑,中心将免费为用户进行产品质量监测,保护用户的利益。
(五)依法对洁净煤技术产品使用单位的司炉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依据《**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义务对用户单位的司炉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使其达到操作要求”的规定,中心已与**型煤大市场达成协议,由大市场提供型煤专用锅炉设施及场地,中心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代企业定期举办型煤专用锅炉司炉人员免费培训班。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一)依法对限期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的燃煤锅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及《关于加强洁净煤技术产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哈环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对市供热集团及市区内1884家(截止2005年)限期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758家,其中依法处罚34家。
(二)依法监督市区内烟尘、扬尘污染单位
根据局冬季烟尘、扬尘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职能分工,制定了我中心烟尘、扬尘检查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对市区内烟尘、扬尘污染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污染单位41家,对17家未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依法处理群众信访及行风热线案件
本年度共接待群众噪声扰民信访及行风热线案件78件,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及时处理,对其中的29家噪声超标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已全部完成了治理任务,信访案件处理满意率达到100%。全面实行政务公开,严格执行“六项制度”,落实环保办理事项监督评价制度,服务对象对行风建设的满意率达到100%。
(四)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展了宣传培训工作,初步建立了清洁生产项目库,启动了11县(市)的清洁生产工作,完成了50家电力、石油、化工、轻工等严重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规范化审核,公布了50家电镀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50人次,300多车次,检查258家单位,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41件。
三、依法开展洁净煤技术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一)开展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工作
年度对32个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依据备案制度,审查了备案的'相关材料,对其中的29个生产企业办理了《登记备案证》。
(二)开展洁净煤技术产品的检测工作
定期召开了洁净煤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完成了蜂窝型煤、工业型煤、洁净配煤及燃煤助燃剂等93个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及时地向社会和生产企业通报了检测结果。
(三)调查研究,测试新产品,完善质量标准的审核工作
对市区内28家洁净煤技术生产单位,29家蜂窝煤专用型煤锅炉使用单位,21家洗浴小锅炉燃用型煤使用单位进行了走访和调研;进行了新产品试验,完成《无粘土民用型煤成型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配合科技处完成了《洁净配煤产品质量标准》《洁净燃煤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专家评审会。
(四)实行洁净煤技术产品质量信誉卡制度
在我市实行“洁净煤技术产品质量信誉卡”制度,凡在我市生产、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企业,所销售产品每一批次必须附带由中心统一监制的信誉卡,同时公布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对达不到“信誉卡”公示的技术指标或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企业给予公示。
截止年底,我市已有洁净煤技术生产企业28家,具备向社会提供各类洁净煤技术产品600万吨(折合原煤)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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