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纵观近年的考试情况,考生在答题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实不少:有些问题涉及基本知识掌握程度方面的,有些则是涉及答题要领方面的,下面针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掌握不够好
全面、详细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考生解答各种类型试题的基础,答题中考生掌握不够好的理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基本概念掌握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
名词解释题本来是多拿分的关键题型,但大多数考生答得不好,有相当一部分考生甚至拿不到分值的一半。问题主要出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本不明白某个名词的确切含义,因而只字未答,甚至不表述出自我理解的意思;二是张冠李戴,如将“行政责任”错答成“行政监督”;三是把名词解释中的关键词漏掉或者答错,如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时,把“特定的人或事”漏掉。
二、对用词或者含义相近似的名词区分不清。
对名词的含义把握不准,直接影响进一步分析解题,甚至造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根据行政法学教学内容和以往考题的侧重点,需引起注意的相近词主要有: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与废止;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用;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三、对一些名词、制度的'基本范围把握不准。
例如,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范围,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政务类公务员的范围,本来应该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可有些考生却偏偏答错或者漏掉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再比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许多考生在解答这方面试题时失分太多。其实,解答这方面试题只要把握住三个基本标准就足够了:第一、必须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被起诉的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的排除条款之列,即不属于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被起诉的行为必须是可能侵犯或者影响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影响当事人其他权利且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法学中涉及某个名词或者制度范围的问题还有:公务员的范围、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范围、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行政立法主体范围、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范围等。
四、对《行政法学》教材中出现的重要法律条文注意不够。
凡是教材中引用的法律条文,考生必须理解记忆。试题中测试法律条文掌握程度的题型主要有选择和案例分析,测试方式一是直接考法律条文,二是要求考生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教材中出现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部分:一、公务员部分,包括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二、行政处罚部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适用和程序等;三、行政赔偿部分,包括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标准以及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追偿等;四、行政复议部分,包括行政复议的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审理、决定以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等;五、司法审查部分,包括司法审查的原则、范围、管辖、标准、参加人、法律适用、判决与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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