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 ,女,汉族,19__ 年3月4日出生,住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x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xx
20XX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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