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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政策性工具之一,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立法逐渐完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法体系,但是,由于受到种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急需在实践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立法;价值;建议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概述
1.1 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中国现阶段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体系由若干法律法规构成,其中既包括了由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与税收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些作为主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中国地方各级税务征收管理机构所发布的管理办法或者通知等等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现实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又连续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201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订,将税收的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这些立法行为表明个人所得税法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的变更状态,只有根据现实情况及时地对法律进行修订,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法的调节社会收入,平均社会财富的功能,同时与时俱进的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1.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具有固定住所或者虽然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纳税范围主要包括我国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所取得的`特定收入,从该纳税范围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其具有广泛性和特定性的双重特征。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即薪金工资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经营和承包经营所得、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法定孳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彩票中奖等偶然所得以及经过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查确定的其他收入等。个人所得税法所列出的这些具体种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宗旨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均衡,因此法律对于不同的税收类型采取了区别性的税率,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之间;稿酬所得则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是采用比例税率,该征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同时在此基础上按照应纳的税额再减少征收百分之三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同样适用比例税率,其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3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和免征情形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主要是为了控制社会收入差距过分拉大,实现社会各个阶层收入分配合理和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决定了国家在进行征税的过程中不能采取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必须针对特殊的情形进行特殊处理,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和免征情形就是体现这一立法思想的典型例子。个人所得税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和减轻其经济负担,专门规定了减少征税的特定情形,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遭受巨大物质损失的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些情形的减少征税必须先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方可执行。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还列出了关于免于征税的若干具体情形,其中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偿、退休人员的工资、军人的转业费和复员费等待。这些条款的规定也是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2、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追求考量
任何法律都有独特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目标,这些法律的基本价值不但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方面,同时也体现在该法律在实践贯彻执行中的,因此积极探索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追求对于研究其立法内容和提出相关的修订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价值追求,正义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正义和实质意义上的正义。其中实质意义的正义强调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追求社会成员福利的公平化和最大化,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收入差距,实质意义的正义不会过多地关注实现正义的具体形式,而更加看重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结果。实质意义上的正义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方面,就是税收对象和税收范围以及税收的税率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具体经济状况和所能够承受的税收负担等等,不得因过重的税收而影响其正常的合理的生活水平。实质意义上的正义具有着很长的发展历史,著名学者亚当斯密认为社会成员为了公共利益应该向国家缴纳税款,但是国家所征收的税款必须公平合理,按照适当的比例去缴纳税收,这其实就是指的个人税收意义上的实质正义。著名经济学家格雷认为所谓税收公平即具有相同经济能力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而对于低收入或者出于极端生活困难状态的人群应该少交或者免交相关个人所得税,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形式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不论其经济状态如何;任何社会成员都应该平等地遵守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任何人都平等适用,不能因其社会地位或者财富多少而对其区别对待;同等条件的社会成员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待遇。在个人所得税法方面,形式正义强调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应该征收同样的税额,以实现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但是,社会中的各个群体和阶层具有不同的经济收入能力和经济负担能力,由此所造成的经济状况也各不相同,所以如果单纯地强调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往往会造成现实生活中的不正义和不公平,这与实质正义的价值是相违背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在一定程度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正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兼具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特征,然而在实质意义上的正义方面我国往往只是考虑到了不同纳税人的税率的不同,而没有对其具体经济状态和身体健康状态纳入考察的范围内,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仍然存在着税收不合理现象,这会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税收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予以高度地重视并进行改进。
3、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以个人为单位,以具体的个人收入为征收标准,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制,并以比例征收税率制为补充。以个人为征收对象的方式虽然在实践操作中具有方便快捷等特点,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损害了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社会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在社会生活中家庭扮演着主要角色,很多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应该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基本纳税能力,这样会比仅仅考虑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具有实际意义。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的差距,只有控制好家庭收入方面的额差距才会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那么,我国今后在税收改革中必须积极重视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考察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收入水平和具体经济状况来合理确定纳税的税率等。
此外,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面采用的是以代为扣缴为主,以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原则,这种征税方面具有很强的官本位色彩,将征税单位和缴纳税款的个人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就难免对加剧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级税务机构应该转变服务态度,积极地为广大纳税人的缴纳税款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有效提升纳税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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