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朱鄂州书
苏轼
轼启。近递中奉书,必达。比日春寒,起居何似。昨日武昌寄居王殿直天麟见过,偶说一事,闻乏酸辛,为食不下。念非吾康叔之贤,莫足告语,故专遣此人。俗人区区,了眼前事,救过不暇,岂有余力及此度外事乎?天麟言: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有神山乡百姓石揆者,连杀两子,去岁夏中,其妻一产四子,楚毒不可堪忍,母子皆毙,报应如此,而愚人不知创艾。天麟每闻其侧近有此,辄驰救之,量与衣服饮食,全活者非一。既旬日,有无子息人欲乞其手者,辄亦不肯。以此知其父子之爱,天性故在,特牵于习俗耳。
准律,故杀子孙,徒二年。此长吏所得按举。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使归转以相语,仍录条粉壁晓示,且立赏召人告官,赏钱以犯人及邻保家财充,若客户则及其地主。妇人怀孕,经涉岁月,邻保地主,无不知者。若后杀之,其势足相举觉,容而不告,使出赏固宜。若依律行遣数人,此风使革。公更使令佐各以至意诱谕地主豪户,若实贫甚不能举子者,薄有以周之。人非木石,亦必乐从。但得初生数日不杀,后虽劝之使杀,亦不肯矣。自今以往,缘公而得活者,岂可胜计哉。
佛言杀生之罪,以杀胎卵为最重。六畜犹尔,而况于人。俗谓小儿病为无辜,此真可谓无辜矣。悼耄杀人犹不死,况无罪而杀之乎?公能生之于万死中,其阴德十倍于雪活壮夫也。昔王濬为巴郡太守,巴人生子皆不举。濬严其科条,宽其徭役,所活数千人。及后伐吴,所活着皆堪为兵。其父母戒之曰:“王府君生汝,汝必死之。”古之循吏,如此类者非一。居今之世,而有古循吏之风者,非公而谁。此事特未知耳。
轼向在密州,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比期年,养者与儿,皆有父母之爱,遂不失所,所活亦数十人。此等事,在公如反手耳恃深契,故不自外。不罪!不罪!此外,惟为民自重。不宣。轼再顿首。
(节选自《苏轼散文选集》)
1.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的解释,不正确的 一项是
A. 昨日武昌寄居王殿直天麟见过 过:造访
B.此长吏所得按举 按:按照
C.若实贫甚不能举子者,薄有以周之 薄:稍微
D. 比期年,养者与儿,皆有父母之爱 比:等到
2.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的词的意义和用法不相罚的一组是
A.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 樊将军以穷困来归丹
B.咿嘤良久乃死 设九宾于廷,臣乃敢上璧
C.若后杀之,其势足相举觉 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D.六畜犹尔,而况于人 蟹六跪而二螯
3.以下六句话,分别编为四组,全都属于苏轼劝朱鄂州“为民解厄除弊”的—组是
①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
②以此知其父子之爱,天性故在,特牵于习俗耳。
③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一
④自今以往,缘公而得活者,岂可胜计哉。
⑤居今之世,而有古循吏之风者,非公而谁。
⑥此等事,在公如反手耳。
A.①②⑤ B.①③④ C.②③⑥ D.④⑤⑥
4: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评价,不正确的一项是
A.苏轼致书朱寿昌的目的是,通过陈述溺罂的危害和残忍,建议朱氏采取措施,革除落后风气,为民解厄除弊。
B.文章第三段从佛禁杀生以杀胎卵为最,进而列举自己在巴郡时的事,以激励友人发扬循吏之风,为民造福。
C.本文列举的溺婴事件,情节具体,令人惨不忍睹,所申述的革除落后民俗的理由恳挚切实,民情人理。
D.通过本文,我们可以体会到苏轼那种虽处逆境;仍不忘了解民情世风,有志于为民消灾纾难的`高尚情怀。
答案
1.B(按,督查)
2.D(前一“而”,连词,表递进;后一“而”,连词,表并列)
3.D(①是转述天麟的话;②是从情理上进行分析;③是告之以方法)
4.B(巴郡太守是王濬
【附译文】
轼启。最近由驿车进呈给您的信,谅必达览。近来春寒,身体如何?昨天,寄居武昌的王麟殿直过访,偶然说起一件事,听后甚感酸楚,吃不下饭。想如非老友康叔您这样的贤人,不值得告诉这些话,所以专门派遣此人到您官衙。俗人襟怀扁窄,只想了却眼前琐事,救补罪过还来不及,哪里还有余力照顾到这与自己无关的事呢?天麟说:岳州、鄂州一带乡村百姓,照例只生两男一女,超过这个数就杀死他,特别忌讳生女孩,因此民间妇女少,而光棍多。婴儿出生,往往用冷水浸没,孩子的父母也不忍心,常常闭着眼睛背过脸去,用手把婴儿按在水盆中,咿呀啼叫好久方才死去。神山乡有个叫石揆的百姓,连杀二婴,去年夏天,他的妻一胎生了四个儿子,痛苦得无法忍受,母子都死了。上天如此报应,但愚昧的人不知道鉴戒。天麟每次听到附近有溺婴的,就赶快跑去抢救,酌情给些衣服食物,救活的不止一个。十多天后,即使有没有子嗣的人想要他的儿子,婴儿的父母也不肯再给了。因此知道父子之爱,天性就是这样,只是受当地的牵累罢了。
依据法律,故意杀死子孙,判处两年徒刑。这是州县官吏能够督察检举的。希望您能把这些明确地告诉各县县令及其副长官,让他们召集各村的保长,向他们宣读法律,晓喻祸福利害,规定必须执行,使他们回去辗转宣传,还要把条款抄录张贴在白墙上,昭告百姓,并且定下奖励办法鼓励人揭发溺婴罪,资金由犯法人、邻居和保正的家财中出,如果是客户,则由他的地主出。妇人怀孕,经历很长的时间,邻居、保正和地主,没有不知道的。若产后溺婴,按情形能够互相检举,发觉包庇而不告官的,使他出赏钱当然是合适的。如果按照法律判处几个人,这种浸杀婴儿的风气便能革除。您再使县令县丞等分别以诚意晓谕地主豪户,如果有实在太穷困不能抚养孩子的,稍微周济他一些。人非木石,谁能无情?他们也一定乐于听从。只要做到出生几天后不杀,以后即使再劝他们杀婴,他们也不肯了。从今以后,因为您的关注而活下来的婴儿,哪能数得清呢?
佛经讲杀生之罪,认为杀胎卵的罪孽最重。对六畜尚且如此,何况对人呢?俗话说小儿有病为无辜,这真可以说是无辜而被杀了。幼童和老人杀人还不得死罪,何况无罪而把他杀掉呢?您能使婴儿从万死之中获得生命,这种阴德要比给壮夫洗雪冤情使他保全性命超过十倍。
从前王濬任巴郡太守,巴人生了孩子都不养育。王濬严明法律,放宽徭役,救活的有几千人。等到后来讨伐吴国,婴儿长大成人的都能当兵。他们的父母告诫孩子说:“王太守使你活下来,你一定要用生命为他效力。”古代的良吏,像王濬这样的不只一个。生活在当今社会,而具有古代良吏风范的,不是您还是谁呢?但这件事究竟结果如何,现在还难以预知啊!
我从前在密州,遇到灾荒年,有很多百姓抛弃孩子,于是我就盘查官库中用于劝家的粮食,拿出剩余的数百石另外储存,专门用来收养遗弃的孤儿,每月供给六斗。等满一年,抱养者与婴儿,都有父母之爱,就不至于流离失所,救活的也有几千人。这种事情,对您来说就易如反掌了。我自恃交谊深厚,所以不把自己当局外人。不要怪罪,不要怪罪!此外,希望您为民保重身体。书不尽言,轼再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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