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读后感
1.
读完社会保险法,觉得这真的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其中一共有十二章,98条,每一条相应的保险都有对应的相关待遇。还在条例的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增强其强制性。
其实这每一条都是为了民生的利益而出发的,其中第三章医疗保险,其中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为劳动者的劳动力有了保障,现在许多人在潜意识里都有了自我保护权益的概念。
总体看来,当今民生维护自我权益的途径是越来越广泛,想要在社会中立足,就应当时刻维护自身的权益!
2.
花了很长时间,终于看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感觉这部保险法还是十分细致的,保险法中不仅提到关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而且还明确养老保险是可以进行转移接续的,还要求建立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监管,我觉得这一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可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还可完善国家保险制度。
感觉这部法律长篇累牍的,所以有很多东西都不明白,总之,既然国家颁布了这样的法律,就一定有他的用处,我希望我们国家的保险法越来越完善,切实为人们服务。
3.
社会保险是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最主要的一种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公民在年老、疾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一项宪法权利。
以上这些原因,就值得让我们每一个公民了解。当然,对于我们社工,更应该研究社会保险法,才能更好地帮助服务对象和自己。
而我觉得现在和基本医疗保险接触是最多的.,所以会更感兴趣,了解也相对来说更多一点。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举办,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共同出资参加的、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险,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主要通过建立国家、雇主、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合理分担的多渠道行基本筹资机制,实行医疗保障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医疗费用共付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 首首先,参加保险需要有一定的地区范围限制,必须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一)、农村居民:指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全体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本市所属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含新生婴儿);(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城镇非从业居民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未就业、灵活就业并且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当然,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以及具有本市蓝印户籍的人员,凡未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都需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并且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带有很强的福利性。例如对于特殊人员,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而特殊人员又包括:重度残疾; 享受低保待遇; 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困难家庭学生;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这类人群个人不缴费,政府按照22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的成年居民。而另一类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抚恤补助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则是政府按照56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标准,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而对于参保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以通过学校或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就像晓欢姐经常说的那样,我们社工是很需要了解并关注国家政策的。这样才能很好的去服务我们的案主,也能使自己受益。所以,像社会保险法这样的更应该做到充分了解,我们也就还需要明白社会保险法的其他险种以及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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