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与对策浅议论文

2018-08-16 议论文

  1研究方法

  本文对农民工作如下界定: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在农村拥有少量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依靠打工或经商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民工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从所从事的职业来看,他们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活动(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农业代耕);从收入结构来看,打工所得工资或经商所得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组成部分;从所享有的权力、义务来看,他们在城市中从事着最苦、最累的工种,而他们所获得的收入却是最低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的保障力度也远远达不到城市居民的水平;从社会地位来看,尽管他们长期居住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但受户籍制度等的影响,他们是被边缘化的一群人,处于一种“半城市化”的状态。当前我国的农民工包括以下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另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

  由于我国实行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化壁垒,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民由于身份的差别而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但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入城镇务工,并从事着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苦、累、险的工种,而收入却比较微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条件使得他们更需要医疗保险来为他们提供保障。否则一旦遇到工伤、疾病或者年老、失业等状态,将使农民工处于孤立无助的艰难境地。由于农民工远离家乡,他们不能加入新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虽然农民工身在城市,却由于自身职业限制和户籍限制,使他们不能进入城镇医疗保险。这相当于将农民工排除在了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配套我国实行的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化结构,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主要是我们所讲的“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此体系保障项目较齐全,能够较好的保障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其中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近几年才开始在农村开展,且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差别很大。相对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当薄弱。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既不能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又由于自身职业和户籍的原因不能加入城镇医疗体系。并且考虑到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会增加成本,雇佣农民工的个体户、企业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持消极态度。目前有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但这些措施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就业不稳定、工作流动性强、社会保险账户难以接续等特点,不适应农民工的需求。导致农民工参保面不广、参保率不高、积极性不大,现在急需建立一个新的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2.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2.1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维权意识差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早、较快的省份。也是吸纳农民工较多的省份。而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广东省的农民工群体中,年龄在29岁以下的农民工占了74.21%,而在这部分人中其文化程度超过半数都是初中文化。这就说明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很低。而从全国情况来看,农村的教育水平与城镇的差别较大,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文化程度差异也较大,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而言比较低。而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使得农民工对于法律知识等的了解较少,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也不够,就算出现企业拒绝为农民工支付社会保险,出现工伤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大多数农民工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保障自身利益。

  2.2.2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在当前我国法制化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国家出台了一些制度也主要是保障城镇居民。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现行的相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也都是行政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和各部委发布的指导性条例、通知、决定等,立法效力层次低。并且在法律出台后,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其效果并不明显。另外在基金的征缴方面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即使雇佣农民工的个体户、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金,农民工也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在企业出现参保率低、拖欠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就导致了农民工对于参保的积极性也很低。这些都是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致使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2.2.3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

  ①宣传力度不够,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农民工医疗保险建设的制度,但是由于宣传和关注力度的不够,致使企业和农民工自身对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行动上存在消极对待的心理。②地方政府的片面认识。某些地方政府仅从地方经济发展的眼前利益出发,忽视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他们认为为农民工参保,会加大地方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甚至默许一些私营企业瞒报、漏报参保名额。正是因为地方政府的这些片面认识,使得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推行更加困难。政府不仅没有起到促进的作用,反而为了保护企业而损害农民工的利益。③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部分企业不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关心农民工的看病难问题,以缴费高、企业负担过重为由而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并以此来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获得高额的经济回报。

  2.2.4农民工流动性大,各地医疗保险异地衔接困难重重

  农民工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使得他们在一个地方只停留半年或者一年就会离开,流动性非常大。但是我国现在所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市级统筹,如果农民工跨市就医,医疗保险衔接时就出现了许多困难。并且每个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等的不同,报销比例等方面都会有差别。所以一旦农民工出现跨市、跨省流动时,就只能将个人账户取走,统筹账户留在原地。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发生:①农民工害怕自己在缴纳医疗保险后,不能从中受益,所以在一开始即不愿意投保。②雇主会利用农民工流动性大这一点做文章,会提出工作满一年才为其购买医疗保险等条件。使雇主在无形中规避了自己的责任。③加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在年底会出现农民工退保高潮,在年后可能又会参保,这样就会造成反复参保、退保情况的发生,加大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量。

  3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建设的建议

  3.1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援助

  针对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政府可采取以下途径来解决:①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新闻、广播等农民工经常接触得到的媒介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针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也可招收一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或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到农民工密集区去宣传法律知识。如为农民工讲解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购买社会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对他们的益处,使农民工法律意识加强;②切实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政府部门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为农民工开通法律援助电话,并成立帮助直通部门,免费为农民工打官司,维护他们的权益;③加强立法责任,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面对我国严重的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待遇,农民工在入医疗保险时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而这些问题是由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政府所能够做的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劳动合同法》、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成为真正意义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④加强农民工自身组织建设,输入农民工的当地政府应责成用工单位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这些组织的建立在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能够使农民工拥有一个交流的平台,在农民工进行维权时能够提供帮助。

  3.2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①要建立适合农民工需求的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农民工所从事工作的特点,使得农民工身体上面临更大的工伤风险,而且调查发现农民工大多为年轻人,他们因为大病住院的概率较小。而由于日常的一些伤病需要买药医治的概率要大得多。所以现行的一些大病住院才能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工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适合农民需求的工伤保险制度;②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虽然农民工患大病的几率较小,但是一旦患病对于农民工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大多数农民工都是低收入群体,而且由于工作环境的原因,可能使其患一些职业病。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给农民工造成身体的痛苦,而且还会导致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贫困。为最大范围地分散农民工的风险,也应当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③要根据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将其分别纳入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分为针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和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不同的农民工而言,他们所适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不同的。如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而言,如果其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则可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按照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出一个针对此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为农民工提供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以供他们自由选择。并且监督雇佣单位根据农民工的选择缴纳相应的保险金额。而对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则可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四是实现省级统筹,允许医保账户省内流动。目前的医疗保险大多是市级统筹,这使得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就诊时医疗费用报销困难,让农民工在就医时不敢选择大医院进行治疗,多数就在小诊所治疗,严重违背了医疗保险的初衷,没有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实现医疗保险的省级统筹促进农民工医疗保险账户的衔接,降低了农民工受流动性大所带来的就医困难和报销困难。另一方面,实现省级统筹,规定统一收费标准,按等级制定报销比例,也有利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制订统一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对于降低政府监管的难度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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